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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 建筑 消纳 综合执法 管理
更新时间:2020-08-17

西安对民生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开“绿灯” 三环外

导读: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并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城管系统采取前期服务、加快办理速度、强化保障机制、加强清运监管等措施,为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开“绿灯”,以提高断头路、违建拆除、热力、电力等民生工程建筑垃圾清运效率。

三环以外的项目在确保落实铁腕治霾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实行24小时不间断清运。

  推进前期服务避免重复跑路  通知要求各区(县)城市管理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和各开发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实行提前介入服务,对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特别是断头路、两路两侧“三化”、违建拆除、热力、电力等项目,各单位应提前介入了解具体情况,主动指导和帮助办理有关清运手续。

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各单位应先行容缺办理清运手续,督促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

如果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且无法容缺办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断头路、两路两侧“三化”、违建拆除、热力、电力等项目跨越多个区域的,各单位要提前沟通配合,共同协助办理,确保项目一次性办完清运手续,避免重复跑路。

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办理清运手续时,除规定的所需材料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项目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或材料,切实减少项目负担,缩短办理时间。

各单位要坚持“让群众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理念,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提交建筑垃圾清运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必须当场办结一切清运手续。

  三环外渣土可24小时清运  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由于施工场地限制,无法完全落实“七个到位”中关于全自动冲洗设备安装和使用要求的,各单位应主动前往现场确认,协助项目在免于安装的情况下办理清运手续;能够通过提交资料直接确认施工场地条件受限的,当场予以办理。

承运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清运企业,要提前联系好消纳场所、准备好充足运力,通过优先派遣、借调车辆等方法全力保障清运顺畅。

做好途经消纳协调。

各单位要主动帮助区内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做好运输与消纳协调工作,确保建筑垃圾及时清运,途经区和消纳区不得无故禁止通过或不予接收。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安装全自动冲洗设备的项目,各单位应在清运过程中安排加强对其出入口的降尘和保洁,指导项目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做好运输车辆清洁工作,减少扬尘污染。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保障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清运时长,不得擅自缩减区内项目清运时间。

三环以外的项目在确保落实铁腕治霾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实行24小时不间断清运。

各单位在检查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清运时发现的问题,可督导项目边整改、边清运,除严重问题外原则上不予关停。

  通知同时要求,各单位要严格遵守铁腕治霾各项措施规定,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对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全程监管,严查高尖装运、带泥上路、沿路抛洒、偷倒乱倒等行为。

对已清运完成的位置加强检查力度,严防偷倒乱倒、再次堆积。

建筑垃圾重生记 | 工程渣土变为良田沃土 杭州致

建筑垃圾如何处理,一直是城市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

与此同时,快速、粗放的拆建模式,简单、原始的处理方式,导致我国建筑垃圾总体资源化利用率不足10%,仍处于粗放的填埋和堆放阶段。

如何处理无处“安放”的建筑垃圾?如何破解建筑垃圾“围城”的窘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势在必行。

  为此,浙江在线特别策划《建筑垃圾重生记》,通过调查走访了解我省垃圾资源化利用现状,挖掘各地破解建筑垃圾“围城”的经验办法、展示绿色企业探索循环经济的创新之路。

  在德清县洛舍镇东衡村附近的废弃矿山,随着一辆辆绿色的工程渣土运输车进进出出,原本高低不平的低洼地,经过多年复垦,逐渐变成了一望无垠的稻田,而这些工程渣土则是来自杭州港谢村渣土中转码头(以下简称“谢村码头”)。

  平整复垦后种植水稻的土地  “(工程渣)土,其实也是一种资源!”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城管委”)市容中心市容监管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废弃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等五大类,而对其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是全省建筑垃圾处置的研究重点。

  近年来,随着杭州市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处置也成了杭州面临的阶段性难题。

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杭州市主城区每年城市建设所产生的工程渣土大约在5000万立方米左右,并且由于城市大规模建设,这种现象可能要持续到2021年。

他表示,杭州城管委一直致力于建筑垃圾的消纳创新,并且正在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建筑垃圾常态化监管机制。

  打造高标准渣土中转码头  让工程渣土有了“好去处”  记者了解到,目前杭州市共有三个渣土中转码头,其中谢村码头、路河码头已经投入运营,城东码头还在建设中。

“谢村码头以高标准建设,已经实现渣土进出的全过程监管,这在全国都是领先的。

”该负责人着重向记者介绍了谢村码头的相关运营情况。

  谢村码头信息管理中心  谢村码头,是杭州市第一个大型的、现代化的建筑渣土水路中转作业点,2016年由杭州绿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完成。

据了解,该码头占地面积约84亩,使用岸线456m,共设有7个500吨级泊位,其中建筑渣土专用泊位6个,泥浆专用泊位1个。

码头业务辐射杭州市的拱墅区、江干区、下城区、西湖区和余杭区,日均吞吐量为建筑渣土6万吨,泥浆https://www.eLevatordata.com/万立方米。

  该码头还建立了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与杭州市城管委、市交警部门和市港航部门的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提供从入场、称重、调度、卸货、计量、追踪等的“一站式”信息化服务。

  近年来,杭州市城管委一直聚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让工程渣土有了“好去处”。

从谢村码头驶出的运输船,目的地主要是德清县洛舍镇,将车上的工程渣土用于当地废弃矿坑的复垦工作。

  卫星地图上已经完成回填复垦的区域  从渣土转运到回填复垦,整个过程也是执行严格的环保标准的。

建筑渣土和泥浆从工地运出之前,总包方需提供待开发土地的环评报告,确保土地无污染后签订消纳处置合同;工地的渣土、泥浆从开始外运,到中转码头,再下船运至消纳场地,必须要有环保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渣土和泥浆留样做检测,并对回填矿区内的土壤、水质做检测,确保整个物流链中用于废矿回填治理的渣土和泥浆都是无毒无害。

  “能把废弃矿山治理后变成土地,还能种植水稻的,全国首创!”2015年,全省土地工作会议在德清洛舍镇东衡村举行,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张悦、国家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司长廖永林对此做出重要指示。

  逐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让建筑垃圾监管“无死角”  杭州市城管委市容中心市容监管科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废弃矿坑的回填来解决工程渣土的消纳问题是一举多赢的做法,但是建筑垃圾的消纳场地缺乏依旧是亟待解决的重点难题。

在面对杭州市城市发展所带来的阶段性压力,除了致力于建筑垃圾的消纳创新,杭州市城管委也在强化对于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工作。

  所有渣土运输车辆信息都在  杭州市建筑垃圾综合管控平台实时反馈  在杭州市建筑垃圾综合管控平台上,记者发现,几个主要的渣土中转码头监控影像,所有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行轨迹、运输情况等实时信息均有呈现,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行政审批也可实现线上处理。

依托该信息平台,杭州市城管委正在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建筑垃圾常态化监管机制。

  据了解,该信息平台一期建设开始于2016年,2017年完成二期建设,除了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的监管功能,也在加紧对杭州市各个城区进行全面覆盖。

“从无序到有序,从有序到规范,随着杭州城市建设逐渐趋于平稳,我们也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

  2013年以来,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我省相继开展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发展研究,杭州也在不断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末端产业的发展。

据了解,目前杭州市已经建立大约40个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的资源化利用点,部分企业已经引进了进口的移动式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拆除垃圾不出城”,这是杭州市城管委确立的建筑垃圾处置的目标,而其中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但杭州同时也面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程度不高、末端产业不发达的现实难题。

针对这一难题,该负责人认为首先应该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进行有效的监管,其次是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不断探索,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紧急!郑州发布:拟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随意

核心阅读  近日,郑州市公布《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垃圾、工期超高半年的工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等。

  办法《意见稿》主要内容▼  1、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自定。

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

  2、不能随意处置,包括泥浆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3、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

发包合同中未明确的,建设单位为处置管理单位。

  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5、工地视频监控: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在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前,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6、施工单位:  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每日清理。

  7、施工单位应配置监管员,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

  文件原文  ▼  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区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以及综合利用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管理。

  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园林、水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排放、运输、消纳管理  第九条(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

  第十条(排放核准条件)排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路线、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库中的中标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与持有《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消纳场签订的处置合同。

  第十一条(排放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规范排放、分类处置、适量装载、密闭运输、车辆洁净、文明施工等措施。

  发包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前款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运输与处置费用的列支)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遵守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应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三)按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围挡、公示牌,工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化;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五)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对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措施;  (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每日清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工地视频监控配备)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郑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市、区数字城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应至少保存3个月。

  第十六条(工地“三员”管理)施工单位应配置监管员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应配置监管员,负责监督确保车辆手续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措施正常运行;工地所在辖区应配置网格监督员,负责建筑垃圾防尘设施及清运车辆监管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的产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中标单位组成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库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招标条件)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符合有关要求;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运输要求)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二)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四)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登记的消纳场所,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第二十条(消纳场规划建设)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纳场选址限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消纳场分类)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和专用消纳场。

  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消纳条件)消纳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地权属及土地用途证明;  (二)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经规划的消纳场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消纳场退出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的,应当在停止受纳30日前报所在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消纳停止受纳后,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

  第二十五条(受纳范围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关闭消纳场。

  第二十六条(核准时限)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证件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八条(证件管理)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并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三十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遵守的规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物业公司的职责)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未按规定投放装修垃圾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物业公司应当向所在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月报告制度)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每月将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情况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三章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综合利用要求)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

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纳入监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现场回收利用要求)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垃圾。

  第三十七条(区域土方平衡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将产生的工程弃土就地就近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实现区域内工程弃土产需基本平衡。

  采用上述土方平衡措施的,应当符合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扶持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扶持,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用地。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资源化利用项目环保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再次污染。

  第四十条(资源化利用产品管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

对符合标准的产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纳入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本市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无强制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

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科研与技术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考核评价)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建筑垃圾处置日常巡查,实施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日常监管,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考核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信用管理)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五条(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热线。

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查处并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

  第四十七条(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监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垃圾排放和需求、消纳场建设与管理、排放运输消纳处置许可、建设与运输单位管理等信息;  (二)国土、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的用地规划信息;  (三)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许可、施工监理等信息;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  (五)公安交警应当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禁货路段的货车通行证、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鼓励建筑垃圾排放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处置证管理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本办法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施工管理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装修垃圾管理的处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运输管理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行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或时间行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规范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消纳利用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关停消纳场,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行政监督)违反本规定,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施建设;  (二)未按照要求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未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适用范围)郑州航空港经理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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