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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 运输 垃圾 应当 建筑
更新时间:2020-08-17

延吉市清理建筑垃圾 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导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渣土处置方案即行施工并产生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借用、涂改、转让、买卖、私制渣土准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证承运渣土的,责令其停止运输,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渣土运输单位已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证而未办理渣土准运证运输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以按照已清运数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经市渣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渣土弃置场受纳渣土的,责令其自行撤除,清除渣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运输车辆车体带泥上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未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八)渣土运输过程中未作密封、加盖或者造成撒漏,责令清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渣土弃置场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设施或者受纳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月7日,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工大队接到辖区长生社区居民反映,延南小学南侧一处空地上有一大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覆盖和遮挡,稍有风吹便有扬尘飘起,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产生很大影响。

  为尽快解决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提升居民的幸福指数,助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建工大队立即行动,在将情况向上级反映后,立即从局内调动铲车一台,大型翻斗车两辆。

并积极协调长生社区,共同对此处建筑垃圾堆进行清理。

在劳动中建工大队充分发扬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分工协助,齐心协力,把垃圾堆清理干净,为小区群众创造干净良好的生活环境。

  打扫期间,很多居民驻足询问,并对大家给社区环境带来的改变表示称赞。

服务群众、服务社区、清扫卫生垃圾,既干净了环境,又拉近了城管人与人们群众的距离,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融洽了党群干群关系,为做好城市净化工作,打造服务型城管作出积极贡献。

今后,建工大队将加强巡查管控力度,严密监管辖区市容卫生环境,着力减少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件的发生,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

文明建设的推进打造建筑垃圾五个一闭环式管理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传统的建筑垃圾填埋处置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武进区城管局积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打造建筑装潢垃圾资源化处置“一链、一线、一端、一网、一平台”五个一闭环式管理模式。

  “一链”:在源头推行定点收集,打造全覆盖收运链。

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力推行建筑垃圾收集点设置,夯实住宅小区收运链;对于无物管的老小区等场所保洁时所收集到的零星建筑垃圾,建立零星建筑垃圾收集中转站,扣紧零星垃圾出口链;在全省推出首个住宅小区“箱体式建筑垃圾收集点”,打造前端收集创新链。

  “一线”:在途中加强运输监管,打造无缝隙监管线。

严格审批管理,所有车辆必须取得《常州市建筑渣土准运证》和《武进区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从事营运;强化考核管理,建立诚信化考核机制,对运输车严格落实“六统一、两必须”管理制度,对运输公司引入退出机制;嫁接科技管理,对运输车辆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将相关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微信管理。

  “一端”:在终端实现变废为宝,打造资源化处置端。

再生利用处置有力,在全省率先实现建筑装潢垃圾资源化利用,将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制成砖块;行业培育推动有力,引进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采用人工智能分拣系统,集成全球领先的垃圾自动分拣技术;政策惠企支撑有力,督促终端处置企业改进生产装备和工艺,积极向上级财政争取科学合理的补助。

  “一网”:在城乡统筹垃圾处理,打造城乡一体化处置网。

统筹谋划、规划先行,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全域推广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和保障措施;因地制宜、综合施策,赴周边板块开展调研,探索制定建筑装潢垃圾资源化处置城乡一体化实施方案;逐步推广、有序推进。

在各镇(街道)板块原有填埋处置基础上,有点带面有序推进“镇收运、区处置”模式。

  “一平台”:在全程深化多方保障,打造立体化共治平台。

前置化的宣传保障。

结合“城管六进”活动,辐射居民3万余人次;联动化的执法保障,多部门联动执法,对偷倒重点路段蹲点检查,重点区域加密设置摄像头,高发地块安装简易隔离栏,实行24小时全时段管控;平台化的参与保障。

制定出台《建筑装潢垃圾偷倒乱倒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徐州市  【发布文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200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称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拆迁、修缮、养护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渣土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产生渣土的处置和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渣土的消纳、中转、综合处理场地及设施的设置,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工程图纸、预算书、施工许可证或者拆迁(除)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渣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渣土的种类、数量。

市渣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渣土处置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渣土回填基坑、洼地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渣土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市渣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街建筑工地的管理。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二)作业中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渣土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

  第九条经营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应当拥有专用的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渣土运输资质。

  渣土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单位资质的确认,并制定渣土运输资质的条件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建设单位运输渣土的,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

运输单位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组织自行清运的,应当申请市渣土主管部门对其自备车辆的运载条件进行核查;符合运输条件的,市渣土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渣土准运证。

  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确定渣土运输单位时,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运输单位承接建设项目后,渣土运输不得转包。

  第十一条承运渣土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市渣土主管部门  办理渣土准运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

  渣土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方式和弃置场地。

  第十二条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设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设施,采取密闭或者加盖  苫布等防范措施;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的外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运输。

  运输渣土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渣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定;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倾倒于指定的弃置场。

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以及不按规定的地点、场所倾倒渣土。

  第十三条渣土弃置场由市渣土主管部门统一设置。

  第十四条对入场弃置渣土的运输车辆,渣土弃置场的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渣土准运证,运输车辆凭渣土准运证入场倾倒。

  第十五条渣土弃置场应当设有排水系统,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入场弃置的渣土应当分类堆放并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渣土处置应当采取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途径,实现渣土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渣土处置方案即行施工并产生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借用、涂改、转让、买卖、私制渣土准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证承运渣土的,责令其停止运输,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渣土运输单位已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证而未办理渣土准运证运输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以按照已清运数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经市渣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渣土弃置场受纳渣土的,责令其自行撤除,清除渣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运输车辆车体带泥上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未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八)渣土运输过程中未作密封、加盖或者造成撒漏,责令清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渣土弃置场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设施或者受纳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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